
栗付云:张家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届听证员
作为一名在张家湾街道从事了十余年调解工作的老调解员,我见识过太多矛盾与纠葛,深信化解之道在于情、理、法的交融。当我第一次以听证员的身份,走进检察院那间庄重的听证室时,感受到的是一种前所未有的责任感。
这次听证会,聚焦一名大二学生李某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李某某为了赚取零花钱,轻信网络“兼职”,帮助发送了涉嫌诈骗的短信,由此涉罪被捕。面对这样一个案件,我的内心是复杂的。诈骗行为害人不浅,任何参与其中者都应承担责任,对其采取逮捕措施体现了司法的严肃性。但我也理解,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非惩罚。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必须持续剥夺其人身自由,需要动态、审慎地评估。
听证会上,检察官清晰地阐明了审查的核心:不是评判罪与非罪,而是评估在当前诉讼阶段,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否能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退清了全部违法所得;其家庭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经评估,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妨碍诉讼,若继续羁押,可能对其学业造成影响。
“变更措施,是否会削弱案件的侦查或审查效果?”“取保候审后,如何确保其遵守规定,随传随到?”我们围绕程序保障的核心进行发问。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将督促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依法推进后续诉讼程序,并协同公安机关、学校建立动态监管与教育沟通机制,确保李某某在非羁押状态下能继续完成学业。这让我们认识到,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嵌入的一道“安全阀”与“平衡器”,防止不必要的羁押,体现程序公正与人权保障。对于李某某而言,严厉的逮捕措施已使其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越界的代价;而经过严格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则是法律在保障诉讼程序的前提下,为其提供一个不脱离社会、不中断学业的环境。经过独立、认真的评议,我们一致同意将对李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走出检察院,阳光温煦,我的思绪却比来时更加深沉。这堂“课”让我真正明白,现代司法的文明与进步,不仅体现在实体判决的公正上,也蕴含于程序的每一个细节之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正是这种程序正义的生动实践。它不预断结果,但关注过程;它不减免罪责,但审慎对待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我们听证员的参与,就是将社会公众的常识、经验与情感,有序引入这一专业的程序判断中,使决定更透明,也更易获得理解与信任。
这次经历,也让我加深了对检察听证制度的认同。作为听证员,我们不穿制服,不执权柄,但我们切实参与并见证了司法权在阳光下的审慎运行。每一次听证,都是在夯实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赖基础,都是在诠释:正义,不仅闪耀于最终的判决,也流淌于保障权利、约束权力的每一个程序瞬间。这,或许正是检察听证最深远的力量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