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武平:湖北武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届听证员
作为执业十余年的律师,我常年在办案中与司法机关打交道,对法律适用的严谨性有着近乎本能的关注。近日,我以听证员身份参与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公开听证,让我对检察工作的程序规范有了更深的理解,更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落地有了更直观的认知。
该案事实清晰,核心情节无争议。王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抱着“短途驾驶、不易被查”的侥幸心理,驾车离开聚会地点后被执勤交警查获,血液乙醇检测结果达到酒驾标准,但未超出醉驾阈值过多。
在听证环节中,承办检察官简洁有力地进行了证据阐释。从证人证言、王某饮酒量的具体核实,到交警查获时的执法记录视频、血液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与检测流程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虽酒后驾驶机动车,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形,且系初犯、坦白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
作为律师,我最关注的是,不起诉是否会导致法律惩戒缺位,而检察官接下来的说明打消了这一顾虑。“不起诉并非‘免责’,而是根据案件情节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司法判断。”同时,该案中公安机关虽对王某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但此类惩戒尚未完全覆盖其危险驾驶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待不起诉决定生效后,案件将推送至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继续审查是否向公安机关提出对当事人作出其他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既要避免过度刑事追究对当事人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冲击,也要通过行政惩戒让其深刻认识违法代价,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平性。”
这种“区分情形、分层惩戒”的处理方式,恰恰体现了现代司法的理性与温度。从事刑事辩护多年,我深知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兼顾社会效果。若对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的初犯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让当事人陷入“破罐破摔”的困境;而若仅作不起诉却无后续惩戒,又可能弱化法律的警示作用。此次听证中,检察机关拟采取的“刑事不起诉+行政追责”反向衔接模式,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了惩戒与教育的双重目的。
此次听证经历,让我看到了司法机关对维护法律权威与传递司法温度的平衡。这种严谨且富有人性化的办案模式,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更让我们这些参与其中的法律从业者,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