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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电动车钥匙未拔 男子“借”骑获刑

【字号:    】        时间:2024-11-11      

  本网讯(通讯员 刘诚睿)男子上班途中偶遇一辆忘记拔钥匙的电动车,“借”走骑行一段后将车停在路边,车主报警找回后不久电动车再次失窃。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22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12月5日,唐先生发现停在车棚的电动车不翼而飞,身上的车钥匙也找不到了,怀疑被盗的唐先生立即报案。民警调查发现,电动车被一陌生男子骑至某地铁站。车辆找回后,唐先生特意在车上增加了一把U型锁。12月15日,唐先生的电动车又不见了。民警发现,电动车再次被停在了和上次相同的地铁站。闻讯赶来的唐先生欲将车辆骑回,却发现备用钥匙已无法启动车辆。将车辆推到维修点,得知锁芯被人更换。
  2024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将肖某抓获。同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看车上的钥匙没有拔,只是想将车‘借走’骑一下。”经讯问,肖某承认是他骑走了唐先生的电动车。他表示,当天出门上班,途径车棚时,发现停放的一辆电动车钥匙没取走,由于从家里前往地铁站距离较远,见四周无人,便将车骑行到地铁站附近,取下钥匙后离开。当晚下班返回时,发现电动车已不在原地。
  十天后,肖某在楼下再次发现那辆电动车,前车轮还加了一把U型锁。他用之前留下的钥匙在后备箱找到了U型锁的钥匙并将车骑走。下班后他发现车辆还停在原地,为防止车被再次被骑走,他更换了车的锁芯。谁知两天后,电动车又消失了。
  经调查,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除两次盗取唐先生的电动车外,肖某还采取相同方式盗走另一辆电动车供自己使用。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全部还归原主。
  检察机关认定,肖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肖某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7月11日,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肖某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车主在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时,务必养成“离车必锁”的良好习惯。未经车主许可随意骑用他人自行车、电动车属违法行为,切不可因车主未上锁或未拔钥匙而起贪念,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