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晶晶 杜业婧)青提、可乐、草莓、蜜桃乌龙、龙井……口味自选。”看似副食广告,实为电子烟“暗号”。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知道货品真假的情况下,黄某带着女友付某在“朋友圈”干起了电子烟买卖。近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10月起,黄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打广告、私信接单、快递发货的方式销售电子烟。2023年5月,黄某带着女友付某一起售卖,黄某负责进货、售卖和发货,付某协助男友收款、打包、发货。案发前,两人已销售货值3万余元的电子烟,其余货物囤积于一小区出租屋内。
2023年9月初,黄某和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现场查获117种电子烟,共计7041件。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查获的电子烟均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伪劣电子烟。
2023年12月13日,该案被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聊天和转账记录,确认每一种电子烟的实际销售金额,认定该案查扣的7041件电子烟货值总额达23万余元。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付某销售假冒伪劣电子烟,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部分销售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和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付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2024年1月11日,案件被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于2月22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