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诚睿)在超市内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调换商品进行称重,低价“换购”高价商品,自助结账时,还故意漏扫部分商品,以达到自己“占便宜”的目的。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1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钟女士在武汉市一家超市上班。2023年5月,她在盘点账目时发现金额有误,经排查得知有人利用虚假称重的方式购买商品。
“这么大的一个榴莲怎么可能才13元啊!”钟女士查看付款清单和监控视频后发现,2023年5月15日上午10点,一名女子在自助秤上放了一个土豆以榴莲的单价进行称重,随后将打印出来的价格标签贴在手中的榴莲上;在购买大米时,该女子称重完成后并未将价格标签贴上,而是回到商品柜台前,趁工作人员不注意,继续往袋中加量,随后再将袋口封住,贴上价格标签……同年6月29日,该女子再次来到超市购物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据何某交代,2023年3月初,她在逛超市时,发现该超市新增了几台自助称重和自助收银设备,由于操作流程很简单,全程不需要工作人员协助,觉得可以利用自助设备“占便宜”。
经调查,2023年3月至6月期间,何某先后10次采取以轻代重虚假称重、称重后再添加、在自助收银区漏扫等手段购买超过支付价格的商品,盗窃金额共计2000余元人民币。何某被抓获归案后,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认定,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