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继文,法学院党委书记杨臣、院长丁文等院领导、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洪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匡正和全体检委会委员、干警代表参加活动。洪山区人大代表邓勇,洪山区政协委员焦美红、余成龙,人民监督员李川以及律师代表受邀参加。
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一项从重处罚情节而入罪,但同时具有一项或者多项从宽处罚情节的,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有一项或者多项从宽处罚情节的,能否突破不适用缓刑的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情节,是否均作为从重的情节平等看待?
集中学习第一个阶段围绕《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后简称《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展开,与会人员重点分析讨论了醉驾案件从重、从轻等情节的适用问题。
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行为,作为对犯罪行为本身是否轻微的评价,是否存在法理上的障碍?
社会志愿服务机制有无法外处刑的嫌疑?
对志愿服务等活动开展情况的考核评价主体如何设置,以保障该机制在实际运转过程中的客观性、中立性?
如何把握社会志愿服务机制的适用范围,以防止泛化适用?
集中学习第二个阶段围绕《意见》第十八条的构建和适用展开,与会人员重点围绕社会志愿服务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在自由交流环节,青年干警、律师、学生代表纷纷发表了对《意见》的理解。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臣表示,此次集中学习活动是一次“头脑风暴”,要进一步加强合作,从党建、群团联组学习、检察官兼职导师、疑难案例研讨等多维度推动检校合作。
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继文指出,此次集中学习活动是检校合作的一次双向奔赴,是一次难得的充电赋能机会,希望双方后续深度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动法学理论与检察实务共融共促、共建共赢。
洪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匡正对此次检委会集中学习活动进行了总结,要求检委会委员加强学习,依法准确适用《意见》,在推动完善轻罪治理体系中体现洪检担当。他表示,洪山区检察院检委会集体学习走进大学校园,是一次创新之举,也是检校合作的有益尝试,旨在通过与专家学者的交流,充分借智借力,实现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将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授课时强调的“检察机关必须要坚持‘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工作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