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冠男)“为了小花(化名)的健康成长,撤销其母亲胡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作为小花的监护人。”近日,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区民政局申请撤销胡某监护权一案获区法院支持。
小花现年四岁,其父亲和祖父均已去世,母亲为智力四级残疾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无固定收入来源。祖母年事已高,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小花。目前,小花由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委托武汉市儿童福利院代养。为保障小花健康成长,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向区法院申请撤销小花母亲胡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向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对涉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引导区民政局全面调查核实小花的近亲属状况,收集、固定证据。区民政局进一步调查发现,小花的外祖父腿脚不便,外祖母常年瘫痪在床,均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身体条件及经济条件,小花的其他近亲属亦表示无力抚养小花。
查清上述事实后,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提出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由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担任小花的监护人,武汉市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可以为小花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有利于保障小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区法院采纳了区检察院的意见,依法判决撤销胡某对小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为小花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家事”,更是“国事”。检察机关通过作出支持起诉决定,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既是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也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